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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这几种病,公司有权拒绝录用?法院这样说

    明明面试已过、offer到手,却因入职体检报告上的几个字被拒之门外,这公平吗?“我公司特此依照法院生效判决,公开登报向您赔礼道歉!”2023年底,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商报》上刊登了这样一则致歉声明。这场道歉源于一场官司:求职者陈先生因小儿麻痹后遗症导致肢体障碍,在通过面试、收到录用通知后,却被公司以其体检报告显示“窦性心律异常”为由拒绝录用。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构成就业歧视,需赔偿并登报道歉。
    陈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脂肪肝、转氨酶偏高、乙肝携带......不少求职者都曾因体检报告上的“异常指标”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那么,究竟查出哪些疾病会让公司合法拒绝录用?哪些又是违法的就业歧视?

法律底线:原则上不得因病拒绝录用
    我国法律对就业健康歧视持有明确否定态度。《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很多疾病或病原携带状态并不影响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能力。如果用人单位以与劳动合同履行无关的健康指标为由拒绝求职者,就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乙肝携带者:受特殊保护,不得随意检测
    在众多健康歧视中,乙肝歧视曾最为突出,因此法律对此作出了更严格的限制。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如餐饮、幼教等特定行业),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这意味着,对于绝大多数普通岗位,公司不仅不能因求职者是乙肝携带者而拒绝录用,甚至根本无权要求求职者检测乙肝项目。
    如果用人单位违规将乙肝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并据此拒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其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法律规定也存在例外。“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以下行业和岗位因涉及公共卫生安全,法律明确禁止某些传染病患者从事:
    餐饮行业:从事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的人员,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在治愈前不得上岗
    幼教行业:托幼机构工作人员若患有传染性疾病,在治愈前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医疗行业:部分传染病患者可能被限制从事特定医疗服务
    美容美发、供水等直接为公众服务的行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曾认可一家疫苗生产企业拒绝录用患有传染病的求职者的行为有效,因为这属于法律禁止从事的特定岗位。

    只有在求职者患有法律明确禁止从事该岗位的特定传染病,且尚在治愈前或排除传染嫌疑前,用人单位才有权拒绝录用。除此以外,任何以疾病为由的拒录都可能构成违法。

维权指南:被歧视了怎么办?
如果你因体检问题被用人单位以“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且你明确自己并非从事法律禁止的特定行业,可以采取以下步骤维权:
第一步:固定证据
这是维权最关键的环节。尽量通过录音、微信聊天、邮件等方式,固定下公司明确以“体检不合格”或具体疾病为由拒绝录用你的证据。用人单位通常不会直接告知拒录原因,因此需要格外留心。

第二步:向行政部门投诉
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要求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步:提起法律诉讼
根据过往判例,求职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
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应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体检费、住宿费,以及因收到录用通知后辞去原工作而产生的误工费等
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陈正进案中,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赔礼道歉:法院可判决用人单位公开登报道歉,恢复求职者名誉

注意: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求职者要求“判决公司必须录用我”的诉讼请求。法律能提供的是经济赔偿和名誉恢复,而非强制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这项权利不是没有边界的。对于绝大多数普通岗位,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如果不影响劳动能力、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用人单位就无权以此为由将其拒之门外。正如法官在陈正进案判决书中所指出的:基于与工作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进行差别对待,违反了平等就业原则。这是一条需要平衡的界限。作为求职者,了解这一界限,既是对自身权益的守护,也是对法律底线的坚定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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